1.一般规定
1.1 本导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
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1.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3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向“三位一体”发展,即设备租赁、设备安装及
设备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
1.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制定专项
方案并严格执行。
1.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以产品技术文件为准,当产品技术文件未明确
相关要求时,按现行规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