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22-2021 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提交等。
本规范适用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科技产业园区、自由贸易区等其他园区可按照执行。
注:在开发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设施、军事和防空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隧道、机场、吞吐量100万吨/年(含)以上港口码头、大型水利工程、125MW(含)以上电厂、500KV变电站或送电工程、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填埋场、油(气)管道和储油(气)库、总容积大于(含)80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含)20000m3油库、总容积大于(含)15000m3或单罐容积大于(含)5000m3天然气库等建设项目、独立选址项目等仍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