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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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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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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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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太阳城
司组织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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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
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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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2023 年8 月29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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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 年9 月3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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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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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的对象、要素、任务和流程,检查前的准备,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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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