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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8.3.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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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GBZ 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太阳城
》。与GBZ 115—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的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太阳城
范围(见第1章,2002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
c)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低能射线装置、故障安全设计、X射线管套(见3.1、3.4、3.6),删除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射线源、联锁装置、有用线束、源套(见2002年版的3.1、3.3、3.4、3.5、3.7),更改了受照射部件、防护罩(见3.5、3.7,2002年版的3.6、3.8),将闭束型分析仪、敞束型分析仪更改为闭束型射线装置、敞束型射线装置(见3.2、3.3,2002年版的3.1);
d) 增加了总则(见第4章,2002年版的4.1);
e) 删除了出厂证件和资料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4.3);
f) 更改了放射防护设施的屏蔽要求(见5.1、5.2,2002年版的5.1、5.2);
g) 删除了X射线管遮光器最低铅等效厚度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5.3);
h) 更改了对控制面板的要求(见5.3,2002年版的7.4);
i) 更改了对联锁装置的要求(见5.6,2002年版的7.3);
j) 更改了对警示标志的要求(见5.7,2002年版的7.5);
k) 更改了对其他防护设施的要求(见5.8,2002年版的6.1、6.2、7.2);
l) 删除了对X射线管过滤片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7.1);
m) 删除了密封源分析仪的防护要求(见2002年版的第8章);
n) 更改了安全操作要求(见第6章,2002年版的第9章);
o) 增加了辐射安全检查要求(见第7章);
p) 增加了放射防护检测计划的要求(见8.1);
q) 更改了放射防护检测方法的要求(见8.2,2002年版的10.3);
r) 更改了个人监测要求(见8.3,2002年版的10.2);
s) 增加了放射防护培训要求(见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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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卫生健康太阳城
委员会放射卫生太阳城
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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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澳门
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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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王进、马加一、侯长松、杨小勇、李海亮、白斌、陈群、沈欢喜、史晓东、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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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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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非医用低能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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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能量从豁免值至1MeV的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分析仪、离子注入装置、电子束焊机、静电消除器、电子显微镜和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用的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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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工业X射线探伤、工业X射线CT探伤、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