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的范围、要求,检验的项目、内容及其判据。
其它类型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金属部件的监督:
a)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 ℃的碳钢和高于等于450 ℃的合金钢承压部件(含主蒸汽管道、再热热段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集箱、三通、导汽管和连接管),以及与管道、集箱相连的一次阀门前接管。
b)工作压力高于等于3.8 MPa的锅筒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
c)工作压力高于等于5.9 MPa的其它承压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集箱、减温水管道、疏水管道、主给水管道、汽水连接管道和余热锅炉蒸发段等)。
d )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筋、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轴瓦。
e)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 ℃的螺栓。
f)工作温度高于等于400 ℃的汽缸、汽室、主汽门、调节汽门、喷嘴、隔板、隔板套和阀壳。
g)300 MW及以上机组带纵焊缝的再热冷段蒸汽管道。
h)锅炉本体主要承重钢结构。 i)支吊架。
替代DL/T 43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