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污染源产排污核算系数制定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包括系数制定技术流程、产污系数的制定、治理技术去除率和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率的确定、数据及质量控制、结果表示与说明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至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41 个大类行业的水、大气污染物产排污核算系数制定,也适用于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行业中与工业生产活动类似的0514 农产品初加工活动和0539 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两个小类行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产排污核算系数制定;上述行业的温室气体、工业固体废物产排污核算系数也可参照本方法制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石化行业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罐、装载等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系数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