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代替MH/T 6033—2004《民用航空油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与MH/T 6033—200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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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表1”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的技术参数(见4.1,2004年版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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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表2”民航油料场所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的划分(见4.3,2004年版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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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表3”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相邻场所的分区(见4.4.2,2004年版的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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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的内容(见4.5,2004年版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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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爆电气设备选型的通则(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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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采用变频器传动的防爆电动机时,选型和安装的要求(见5.1.6,2004年版的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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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采用软启动器启动的防爆电动机选型和安装的要求(见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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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静电消除器的选型(见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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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磁阀的选型(见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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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表4”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见5.1.10,2004年版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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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的要求(见5.2.1,2004年版的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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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变频器配线的要求(见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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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控制电缆的线芯标识要求(见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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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缆线路保护用钢管或导管配线用钢管接地要求(见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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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配线工程施工完毕检查内容(见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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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导管配线用电缆及其安装要求(见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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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缆线路敷设的规定(见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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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和铝线的内容(见2004年版的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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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要求(见6.2.3,2004年版的8.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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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挠性连接管的内容(见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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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缆保护钢管的管口封堵的要求(见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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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钢导管与钢导管、钢导管与钢导管附件之间的连接规定(见6.3.2,2004年版的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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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电压为1000 V及以下的导管配线用电缆的技术要求(见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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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在爆炸性环境1区、2区钢导管配线的隔离密封规定(见6.3.4,2004年版的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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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隔离密封件的制作规定(见6.3.5,2004年版的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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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挠性连接管的规定(见6.3.7,2004年版的8.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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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电气工程项目设计资质、审查”的要求(见7.2,2004年版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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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爆电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要求(见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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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相关建筑工程准备”的要求(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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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电气设备的采购供应”的要求(见7.5,2004年版的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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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电气设备的开箱检查”的要求(见7.6,2004年版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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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安装要求(见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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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爆照明开关、防爆按钮安装要求(见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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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爆接线箱、防爆控制箱安装规定(见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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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应符合的要求(见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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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要求(见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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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投入试运行前的规定(见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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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初始检查和验证档案核对(见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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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更改为圆柱形螺纹结合面技术要求(见8.2.2,2004年版的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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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人工接地体的要求(见9.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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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配电浪涌保护器接地的要求(见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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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装设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见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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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爆炸危险环境电缆桥架接地的要求(见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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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固定设备防静电用接地线安装的要求(见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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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油料金属管道中间的非金属管两端的金属管接地的要求(见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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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防静电导体的要求(见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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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易燃易爆仓储库房和其他火灾危险场所的金属门窗、进出场所的金属管道、室内货架及其他金属架构物接地要求(见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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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充油型电气设备的安装”的内容(见2004年版的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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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储油罐(钢质油罐)接地体的要求(见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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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气和信息系统的防雷击电磁脉冲要求(见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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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装于地上钢质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电缆防雷击要求(见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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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信号电缆防雷击要求(见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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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易燃液体泵房(棚)的防雷电接地要求(见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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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装卸易燃液体的鹤管和液体装卸栈桥(站台)的防雷电接地要求(见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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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浪涌保护器安装要求(见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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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设有阴极保护系统的埋地金属管道防雷要求(见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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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设有绝缘段的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埋地金属管道防雷要求(见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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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设有绝缘段的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防雷要求(见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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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接地线”的要求(见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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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接地电阻值更改为接地电阻太阳城
值及测量的要求(见9.6,2004年版的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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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试运行”的规定(见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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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电气项目验收应提交文件”的要求(见12.3,2004年版的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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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验收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要求(见12.4,2004年版的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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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航空油料电气仪表员”的要求(见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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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民航油料场所电气管理人员”的要求(见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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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人员资质评定”的要求(见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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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内容(见2004年版的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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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人员培训要求”的内容(见13.2,2004年版的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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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安全管理要求”的内容(见13.3,2004年版的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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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防爆措施的要求(见13.3.7,2004年版的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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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气检维修作业的要求(见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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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电气安全工器具的配置要求(见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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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现场管理要求”的内容(见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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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民航油料危险场所划分要求的内容(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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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常用连接螺纹的内容(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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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防护等级和警示标志的内容(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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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爆炸性环境用工具的内容(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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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航油料爆炸危险环境防爆电气项目验收大纲更改为民航油料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项目验收表,并增加了相关技术要求(见附录E,2004年版的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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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京、赵忠、胡富民、李行国、曹显勇、李富龙、陈峰、李华、马斌、张绍花。
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4年首次发布为MH/T 603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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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