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太阳城 化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太阳城 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太阳城 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城 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城 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太阳城 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太阳城 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制定和实施企业太阳城 ,并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企业太阳城 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太阳城 。企业太阳城 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企业太阳城 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太阳城 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企业太阳城
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的,制定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或地方太阳城
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
(三)对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的选择或补充的太阳城
;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太阳城
;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太阳城
和工作太阳城
。
第七条 制定企业太阳城
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太阳城
和国外先进太阳城
;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太阳城
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 制定企业太阳城 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太阳城 草案、征求意见,对太阳城 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审查企业太阳城 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审批企业太阳城
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太阳城
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太阳城
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太阳城 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太阳城 GB1《太阳城 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太阳城
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太阳城
代号
| |
--------企业太阳城
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太阳城 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太阳城 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太阳城 ,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太阳城 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太阳城
规定时,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太阳城
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企业产品太阳城
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太阳城
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太阳城 的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中的强制性太阳城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太阳城
,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太阳城
组织生产,按太阳城
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太阳城
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或企业产品太阳城
,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太阳城
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太阳城 化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接受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太阳城 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企业的太阳城 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太阳城
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太阳城
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太阳城
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太阳城
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太阳城
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太阳城
;
(三)组织实施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和企业太阳城
;
(四)对本企业实施太阳城
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太阳城
化工作,提出太阳城
化要求,做好太阳城
化审查;
(六)做好太阳城
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太阳城
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太阳城
,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太阳城
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太阳城
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太阳城
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太阳城 化人员对违反太阳城 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太阳城 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太阳城 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太阳城 ,以及对企业太阳城 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太阳城 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太阳城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太阳城 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企业太阳城 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