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城 化法条文解释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7.23 生效日期:1990.07.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太阳城 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太阳城 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太阳城 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太阳城 ,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太阳城 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太阳城 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太阳城 化立法,“使太阳城 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太阳城 :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太阳城 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太阳城 的对象的规定。
2.“太阳城 ”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其他需要制定太阳城 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太阳城 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太阳城 、组织实施太阳城 和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监督。
太阳城 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本条是关于太阳城 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太阳城 化事业的规定。
2.制定太阳城 、组织实施太阳城 和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监督是太阳城 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太阳城 ”是指,太阳城 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太阳城 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太阳城 ”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太阳城 的活动。
“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指,对太阳城 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3.“太阳城 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太阳城 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太阳城 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是:制定太阳城 的项目,实施太阳城 和对太阳城 实施监督的措施,以及太阳城 化事业发展项目等。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太阳城 。
1.本条是关于国家对采用国际太阳城 政策的规定。
2.本法所指“采用国际太阳城 ”,包括采用国外先进太阳城 。
国际太阳城 是指国际太阳城 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太阳城 ,以及ISO所出版的国际太阳城 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订的太阳城 等。
国外先进太阳城 包括有影响的区域太阳城 、工业发达国家的太阳城 和国际公认为有权威的团体太阳城 和企业太阳城 等。
3.“采用国际太阳城 ”的含义是指,把国际太阳城 和国外先进太阳城 的技术内容,通过分析,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太阳城 ,并贯彻执行。采用国际太阳城 的产品,技术水平相当于国外先进水平或国际一般水平。
4.“国家鼓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国际太阳城 的产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和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太阳城 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太阳城 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
市、县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太阳城 化工作。
1.本条是关于国家太阳城 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2.国家对太阳城 化工作采用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太阳城 化工作”是指: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全国太阳城 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国家太阳城 ;
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太阳城 化工作问题;
组织实施太阳城 ;
对太阳城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太阳城 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规划、计划;
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太阳城 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太阳城 ;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
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太阳城 ;
对太阳城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太阳城 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地方太阳城 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地方太阳城 ;
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太阳城 化工作问题;
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太阳城 ;
对太阳城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规划、计划;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太阳城 的任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太阳城 ;
对太阳城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太阳城 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太阳城 。国家太阳城 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太阳城 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太阳城 之后,该项行业太阳城 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太阳城 和行业太阳城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之后,该项地方太阳城 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太阳城 和行业太阳城 的,应当制定企业太阳城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太阳城 须报当地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的企业太阳城 ,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太阳城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和企业太阳城 的制定部门和各类太阳城 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太阳城 (含太阳城 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太阳城 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太阳城 ,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太阳城 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太阳城 ,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3.对没有国家太阳城 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太阳城 (含太阳城 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太阳城 的项目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太阳城 主管部门确定。
行业太阳城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太阳城 在相应的国家太阳城 实施后,自行废止。
4.对没有国家太阳城 和行业太阳城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太阳城 。制定地方太阳城 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太阳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太阳城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太阳城 在相应的国家太阳城 或行业太阳城 实施后,自行废止。
5.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太阳城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太阳城 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6.行业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和企业太阳城 要求“备案”的含义是指,负责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太阳城 相抵触的行业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企业太阳城 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部门或企业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应对太阳城 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7.“企业的产品太阳城 须报当地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与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太阳城 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含县)属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太阳城 ,向县级太阳城 化主管部门备案。
8.“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太阳城 ,即有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或地方太阳城 的,必须执行;没有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或地方太阳城 的,应当制定企业太阳城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组织生产依据的太阳城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是交货所依据的太阳城 ,也是监督检查所依据的太阳城 。
9.“已有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的企业太阳城 ,在企业内部适用”,此处所指的国家太阳城 或行业太阳城 ,是指国家太阳城 或行业太阳城 中的强制性太阳城 。“内部适用”是指太阳城 可以不公开,也不要求备案。如果该太阳城 作为交货依据,该太阳城 必须备案。同时该太阳城 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分为强制性太阳城 和推荐性太阳城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太阳城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太阳城 是强制性太阳城 ,其他太阳城 是推荐性太阳城 。
省、自治区、直辖市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太阳城 ,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太阳城 。
1.本条是关于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性质的规定。
2.“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分为强制性太阳城 和推荐性太阳城 ”。下列太阳城 属于强制性太阳城 :
药品太阳城 ,食品卫生太阳城 ,兽药太阳城 ;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太阳城 ,劳动安全、卫生太阳城 ,运输安全太阳城 ;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太阳城 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太阳城 ;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太阳城 和环境质量太阳城 ;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太阳城 ;
互换配合太阳城 ;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太阳城 。
强制性太阳城 以外的太阳城 是推荐性太阳城 。
地方太阳城 是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在制定地方太阳城 的地方是强制性太阳城 。
第八条 制定太阳城 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1.本条是关于制定太阳城 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制定太阳城 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的含义是,在制定太阳城 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的安全、卫生要求,以便在实施太阳城 中和实施太阳城 后,能消除或减弱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能保护环境免受破坏和污染。
第九条 制定太阳城 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1.本条是关于制定太阳城 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含义是,尽量利用本国、本地资源,合理和节约使用资源。
3.太阳城 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制定太阳城 应注意吸收先进科学成果和先进技术,推动技术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4.“符合使用要求”是指,太阳城 能满足社会需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制定太阳城 应当做到有关太阳城 的协调配套。
1.本条是关于制定太阳城 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有关太阳城 的协调配套”是指,各种相互关联的太阳城 之间,同类太阳城 之间,产品太阳城 与基础太阳城 之间,原材料太阳城 与工艺太阳城 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 制定太阳城 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1.本条是关于制定太阳城 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2.“制定太阳城 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是指,制定太阳城 应积极采用国际太阳城 和国外先进太阳城 ,充分考虑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
第十二条 制定太阳城 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太阳城 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太阳城 的草拟,参加太阳城 草案的审查工作。
1.本条是关于制定太阳城 组织形式的规定。
2.“制定太阳城 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是指,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吸收有关的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参加太阳城 的草拟、审查工作,或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3.“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太阳城 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太阳城 的草拟,参加太阳城 草案的审查工作”。太阳城 化技术委员会是草拟太阳城 、审查太阳城 的有效组织形式。太阳城 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技术检验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太阳城 实施后,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太阳城 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1.本条是关于太阳城 复审的规定。
2.“复审”是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对太阳城 的重新审查。
3.复审的原则是综合考虑太阳城 是否还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4.复审的结果是对太阳城 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太阳城 的实施
第十四条 强制性太阳城 ,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太阳城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本条是关于强制性太阳城 和推荐性太阳城 实施要求的规定。
2.“强制性太阳城 ,必须执行”是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太阳城 。
3.“推荐性太阳城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是指,(1)推荐性太阳城 ,企业自愿采用;(2)国家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太阳城 。推荐性太阳城 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4.“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是指,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专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
2.“认证”是依据太阳城 和相应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太阳城 和要求的活动。
3.“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4.认证所依据的太阳城 是国家太阳城 或行业太阳城 。
5.“认证部门”是指,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认证工作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建立的行业认证机构实施。
6.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准许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标志。不符合认证太阳城 的产品或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所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1.本条是关于出口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2.合同要求可以用我国的太阳城 、进口国太阳城 、第三国的太阳城 或国际太阳城 ,也可以是其他技术要求。
3.不得单独制定出口太阳城 。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太阳城 化要求。
1.本条是关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太阳城 化要求的规定。
2.“应符合太阳城 化要求”是指,符合国家太阳城 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太阳城 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关于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
2.“对太阳城 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含义,是指对太阳城 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3.“县级以上”,含县,(下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1.本条是关于设置检验机构的规定。
2.“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进行检验”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这些检验机构属于法定检验机构,但必须在统一规划下进行,以使检验机构布局合理。
3.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检验。其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争议的依据。
4.“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计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其检验机构的设置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关于对违反强制性太阳城 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2.“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是指,违反规定有强制性太阳城 内容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该法所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城 化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
3.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其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4.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太阳城 或者行业太阳城 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证书。
1.本条是关于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规定太阳城 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所说的“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的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1.本条是关于对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2.本条所说的“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擅自使用认证标志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的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包括法人)对申请复议、起诉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规定。
2.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限,即失去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太阳城 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条是关于对太阳城 化工作监督、检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2.给予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违法人员的所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本条所指“管理人员”,包括从事太阳城 制定、组织太阳城 实施和对太阳城 实施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
2.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2.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