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城 化法实施条例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0.04.06 生效日期:1990.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太阳城 化法》(以下简称《太阳城 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太阳城 :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太阳城 化事业。太阳城 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太阳城 和国外先进太阳城 ,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太阳城 。
第二章 太阳城 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太阳城 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太阳城 、组织实施太阳城 和对太阳城 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太阳城 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太阳城 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太阳城 ;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太阳城 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太阳城 ;
(六)对太阳城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太阳城 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太阳城 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太阳城 ;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太阳城 ;
(六)对太阳城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太阳城 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太阳城 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太阳城 ;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太阳城 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太阳城 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太阳城 ;
(六)对太阳城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太阳城 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太阳城 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太阳城 ;
(五)对太阳城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太阳城 的制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太阳城 (含太阳城 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太阳城 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太阳城 ,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对国家太阳城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太阳城 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太阳城 (含太阳城 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太阳城 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业太阳城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太阳城 在相应的国家太阳城 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太阳城 和行业太阳城 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太阳城 。制定地方太阳城 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地方太阳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太阳城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太阳城 在相应的国家太阳城 或行业太阳城 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太阳城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太阳城 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太阳城 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或者地方太阳城 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或者地方太阳城 要求的企业太阳城 ,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 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分为强制性太阳城 和推荐性太阳城 。
下列太阳城 属于强制性太阳城 :
(一)药品太阳城 ,食品卫生太阳城 ,兽药太阳城 ;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太阳城 ,劳动安全、卫生太阳城 ,运输安全太阳城 ;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太阳城 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太阳城 ;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太阳城 和环境质量太阳城 ;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太阳城 ;
(七)互换配合太阳城 ;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太阳城 。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太阳城 以外的太阳城 是推荐性太阳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太阳城 ,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太阳城 。
第十九条 制定太阳城 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太阳城 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太阳城 草拟和参加太阳城 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太阳城 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太阳城 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太阳城 草拟和参加太阳城 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太阳城 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太阳城 实施后,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太阳城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和地方太阳城 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太阳城 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太阳城 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太阳城 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 太阳城 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太阳城 。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太阳城 、行业太阳城 、地方太阳城 或企业太阳城 ,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太阳城 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太阳城 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太阳城 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
市、县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太阳城 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太阳城 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太阳城 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太阳城 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太阳城 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太阳城 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太阳城 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太阳城 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太阳城 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太阳城 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太阳城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太阳城 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军用太阳城 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太阳城 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太阳城 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